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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4)新法民一初字第1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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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XX,女,1987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袁首,湖南XX律师。


被告周某某,男,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XX负担。


审 判 长  曾 铮


人民陪审员  张XX


人民陪审员  余XX



书 记 员  吴XX


  • 2014-09-01
  • 新化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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