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X,女,1987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袁首,湖南XX律师。
被告周某某,男,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XX负担。
审 判 长 曾 铮
人民陪审员 张XX
人民陪审员 余XX
书 记 员 吴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