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王XX与张XX继承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3)并民再终字第2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梁雪香律师
胜诉

案件详情




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王XX,女,汉族,太原市硫酸厂退休工人,住太原市。


委托代理人梁雪香,山西XX律师。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XX,女,汉族,现在太原美康英语培训学校工作,住太原市。


委托代理人吴X,山西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XX(系张XX的母亲),汉族,住太原市。


王XX与张XX继承纠纷一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8日作出(2011)小民初字第663号民事判决,王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4月26日作出(2012)并民终字第3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XX不服,向本院进行申诉。本院于2013年6月7日作出(2012)并民监字第29号民事裁定,裁定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上诉人王XX及其委托代理人梁雪香,原审被上诉人张XX及其委托代理人吴X、陈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过程中王XX申诉称:1、诉争房屋山西省送变电某宿舍已由张XX赠送给王XX和胡XX,张XX没有权利继承该财产。2、胡XX是王XX与前夫的养女,胡XX是张XX的继女,故胡XX有继承财产的权利。3、被继承人生前有债务,该债务应以其遗产偿还。张XX辩称,1、争诉房屋山西省送变某电宿是王XX和张XX的共同财产,且为张XX与王XX婚前财产,故原生效判决正确。2、胡XX不是合法继承人。3、王XX提出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清偿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4、本应由王XX承担一半费用的一审诉讼费已由张XX全额承担,且应由王XX承担一半鉴定费的房屋评估鉴定费用也由张XX一人全额承担。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0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2011)小民初字第663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2)并民终字第3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滕 青


审判员 郝文晋


审判员 师XX



书记员 崔XX


  • 2014-02-20
  •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