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郑X与王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4)温龙民初字第58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余德义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郑X。


委托代理人:余德义,浙江XX律师。


被告:王X。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X与被告王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X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郑X负担。


审判员 金 丛



书记员 王赛娜


  • 2014-08-11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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