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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龙永商初字第00713号

  • 合同事务
  • (2013)温龙永商初字第71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余德义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范XX。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余德义,浙江XX律师。


被告:温州市XX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海滨街道教新村机场大道XX。


法定代表人:郑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XX与被告温州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85元,减半收取1043元,由原告范XX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赵XX


人民陪审员    杨XX


人民陪审员    项招蝉


 


 



 


书 记 员    冯XX


 


 


  • 2013-12-26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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