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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龙永商初字第01142号

  • 合同事务
  • (2014)温龙永商初字第114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余德义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刘XX,1971年12月15日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余德义,浙江XX律师。


被告:季XX。


被告:陈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与被告季XX、陈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法定缴纳诉讼费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


 


 


 


 


审判员 赵XX



书记员 冯 贤


  • 2014-11-06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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