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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XX与宋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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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XX。


委托代理人钟X,甘肃XX律师。


被告宋X。


原告马XX诉被告宋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XX及其委托代理人钟X、被告宋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XX诉称,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无感情基础就草率结婚,婚后发现被告脾气暴躁,经常无故殴打原告,同时被告还有赌博的恶习,将其工资收入赌博挥霍,未尽到做丈夫和父亲的义务。2011年原告不堪忍受被告的恶习,被迫离家出走,至今双方分居达三年之久,原告认为与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


被告宋X辩称,首先,原告诉称“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属不实之词,双方在2003年建立恋爱关系,至2007年登记结婚,虽在生活中偶有矛盾,但事后被告也能积极主动与原告和好;其次,被告只是和亲朋好友玩玩,并非赌博。再者,原告称双方分居达三年之久系不实之词,虽原告离家出走几次,但都是一年左右就回家,未超过两年。现女儿仅7岁,被告不忍看着孩子在单亲家庭中成长,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打工中相识恋爱后,于2007年2月12日在凉州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08年9月12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宋XX。原、被告婚初感情较好,且能相互照顾、维持家庭,但后因家庭琐事引发双方争吵,2011年原告因与被告生活习惯等差异再次引发矛盾,原告遂离家与被告分居生活。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在审理中,被告则认为夫妻双方只是正常的吵闹,且并未实施过家庭暴力,并以孩子尚小为由,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且已育有一女。在共同生活中虽为家务琐事等发生争执,但并没有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矛盾。只要原、被告双方珍惜已经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多为家庭及孩子着想,被告宋X以家庭利益及发展为重,对原告倍加珍惜与爱护,双方共同营造适宜生产、生活的环境,其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为了原、被告双方的长远利益和婚姻家庭的稳定及孩子的健康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马XX与被告宋X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严XX



书记员 王XX


  • 2014-03-11
  •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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