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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某某与魏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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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火XX,女,汉族,1981年出生,住兰州市七里河区。


委托代理人钟X,甘肃XX律师。


被告魏某某,男,汉族,1980年出生,住兰州市七里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火XX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火XX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火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火XX负担。


审判员  唐XX



书记员  杜XX


  • 2014-09-15
  •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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