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重庆XX公司与金XX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损害赔偿
  • (2014)足法民初字第0392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金文武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重庆XX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6XXXX3021-X),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XX。


法定代表人:谈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XX,重庆XX律师。


被告:金XX,男,197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金文武,重庆XX律师。


原告重庆XX公司诉被告金XX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XX公司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900.00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XX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朱永强


审 判 员  周学军


人民陪审员  杨志文



书 记 员  孙XX


  • 2015-12-22
  • 大足区(县)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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