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任XX与马鞍山市XX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损害赔偿
  • (2014)博丹民一初字第0016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邵华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任XX,男,196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丹阳XX。


委托代理人:徐XX,北京市XX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XX。


法定代表人:李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节来,安徽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邵华,安徽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XX与被告马鞍山市XX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任XX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减、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吴XX


审 判 员  周金菊


人民陪审员  王璋霞



书 记 员  芮XX


  • 2014-11-25
  •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