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XX,男,196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丹阳XX。
委托代理人:徐XX,北京市XX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XX。
法定代表人:李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节来,安徽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邵华,安徽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XX与被告马鞍山市XX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任XX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减、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吴XX
审 判 员 周金菊
人民陪审员 王璋霞
书 记 员 芮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