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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X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婚姻家庭
  • (2013)鄂安陆民初字第0298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吴向阳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李X


委托代理人吴向阳,湖北XX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签法律文书;同时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


被告王XX。


法定代理人王XX,系被告王XX之父。


委托代理人周XX,湖北XX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签法律文书;同时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


本院于2013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X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向阳、被告王XX的法定代理人王XX及其委托代理人周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诉称,婚后由于我与被告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矛盾不断升级,夫妻感情日渐淡漠。2013年2月我曾起诉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但我与被告间的夫妻关系仍未改善。为此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儿子李X由我抚养,被告承担一半的抚养费。


被告王XX辩称,其与原告李X夫妻感情尚好,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X与被告王XX于2008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经民政部门登记结婚,于2009年3月28日生育一字李X,现随原告一起生活。婚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好。2011年初被告王XX患精神分裂症,于同年9月回娘家后一直与原告分居,原告曾于2013年2月向本院起诉要求与王XX离婚,本院于2013年5月16日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后王XX一直在接受精神病的治疗。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王XX离婚,并抚养儿子李X,由被告承担一半的抚养费。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一起生活多年,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之间应当互相理解、包容和扶持,现被告王XX患有精神分裂症疾病,原告李X作为其配偶应该履行扶养义务,帮助其病情恢复,维持家庭的完整。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未提交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被告方亦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为维护家庭稳定,有利于王XX的病情恢复和孩子的健康成长,对原告李X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的受理费100元。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李XX



书记员 黄XX


  • 2014-03-10
  • 安陆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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