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向X与李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5)鄂安陆民初字第0004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吴向阳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向X。


委托代理人吴向阳,湖北XX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代签法律文书。


被告李X。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X诉被告李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X于2015年1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向X负担。


审判员 李XX



书记员 黄XX


  • 2015-01-05
  • 安陆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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