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向X。
委托代理人吴向阳,湖北XX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代签法律文书。
被告李X。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X诉被告李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X于2015年1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向X负担。
审判员 李XX
书记员 黄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