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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X与蒋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5)鄂安陆民初字第0046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吴向阳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谢X。


委托代理人吴向阳,湖北XX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与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签法律文书。


被告蒋X。


委托代理人王XX,湖北XX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与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签法律文书。


本院在原告谢X诉被告蒋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X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谢X负担。


审判员  胡XX



书记员  伍XX


附页:法律适用条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2015-04-21
  • 安陆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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