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X。
委托代理人吴向阳,湖北XX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与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签法律文书。
被告蒋X。
委托代理人王XX,湖北XX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与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签法律文书。
本院在原告谢X诉被告蒋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X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谢X负担。
审判员 胡XX
书记员 伍XX
附页:法律适用条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