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赖X(又名赖XX),务农。
委托代理人吴向阳,湖北XX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签法律文书。
被告王X,务农。
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赖X诉被告王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黎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X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向阳、被告王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赖X诉称,我与被告1991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1992年5月23日生一女孩取名赖X,1999年10月7日生一男孩取名赖XX。由于我们婚前了解不够,性格不合,结婚20年来被告不履行夫妻和母亲义务,经亲戚朋友规劝被告不思悔改,现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儿子由原告抚养,共同承担抚养费,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
被告王X辩称,我错了,今后改正,孩子已长大成人,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1992年5月23日生一女孩取名赖X,现在务工。1999年10月7日生一男孩取名赖XX现随原告生活。婚前原、被告感情尚好,在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有时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为此,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讼来院,请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的夫妻关系是否确已破裂。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已建立起诚挚的夫妻感情。婚后虽然为琐事发生过矛盾,但未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故此,原、被告应当正视婚姻家庭,相互理解、相互宽容、共同维护婚姻家庭,增加夫妻之间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赖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赖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00元,逾期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黎XX
书记员 黄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