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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与安陆市普爱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损害赔偿
  • (2013)鄂安陆民初字第0293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吴向阳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赵X,男,2012年2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XX,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法定代理人刘XX。


委托代理人吴向阳,湖北XX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代签法律文书。


被告安陆市普爱医院。住所地:湖北省安陆市太白大道XX。


法定代表人徐X,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孙XX,该院医务科科长。代理权限:代为提起鉴定、诉讼、承认、放弃、变更鉴定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X诉被告安陆市普爱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X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赵X负担。


审 判 长  陈海国


审 判 员  杨 丽


人民陪审员  张仁明



书 记 员  胡XX


  • 2014-11-27
  • 安陆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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