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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X与王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4)鄂安陆民初字第0088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吴向阳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余X,务农。


委托代理人吴向阳,湖北XX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提起反诉、上诉、申诉、代签法律文书。


被告王X,务农。身份证号码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X诉被告王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X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余X负担。


审判员  李X



书记员  彭X


  • 2014-07-28
  • 安陆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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