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X,务农。
委托代理人吴向阳,湖北XX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提起反诉、上诉、申诉、代签法律文书。
被告王X,务农。身份证号码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X诉被告王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X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余X负担。
审判员 李X
书记员 彭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