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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XX公司与重庆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圣伦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XX,组织机构代码676XXXX0359-5。


法定代表人刘XX,重庆XX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圣伦,重庆XX律师。


被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矿XX,组织机构代码不详。


法定代表人唐XX,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XX公司与被告重庆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交纳2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XX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建华



书 记 员  冯XX


  • 2014-08-21
  • 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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