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苏XX与李XX,谢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交通事故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圣伦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苏XX,女,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圣伦,重庆XX律师。


被告谢XX,男,195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XX,女,197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XX与被告谢XX、李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苏XX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XX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苏XX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330元,由原告苏XX负担,免于收取。


代理审判员  赵青华



书 记 员  王俊羿


  • 2014-10-11
  • 铜梁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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