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XX,女,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圣伦,重庆XX律师。
被告谢XX,男,195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XX,女,197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XX与被告谢XX、李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苏XX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XX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苏XX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330元,由原告苏XX负担,免于收取。
代理审判员 赵青华
书 记 员 王俊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