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大足XX厂。
经营者:鄢国红,男,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圣伦,重庆XX律师。
被上诉人:秦XX,男,198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大足XX厂与被上诉人秦XX所有权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9日作出(2014)足法民初字第03048号民事判决,大足XX厂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大足XX厂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大足XX厂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大足XX厂撤回上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大足XX厂负担。
审 判 长 胡 敬
审 判 员 赖生友
代理审判员 乔XX
书 记 员 王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