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XX,女,200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
法定代理人:曾某某,女,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系原告之母)。
委托代理人:陈圣伦,重庆XX律师。
被告:邓X,女,196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
被告:周X,男,196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
被告:中国XX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03XXXX0268-8),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五星大道203号大足区XX办公楼第四层。
代表人:张X,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XX,重庆市大足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XX与被告邓X、周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XX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邓X、周X、中国XX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唐XX撤回对被告邓X、周X、中国XX公司的诉讼请求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唐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1元(已减半),由原告唐XX承担。
审判员 刘XX
书记员 夏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