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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XX与中国XX公司,邓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交通事故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圣伦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唐XX,女,200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


法定代理人:曾某某,女,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系原告之母)。


委托代理人:陈圣伦,重庆XX律师。


被告:邓X,女,196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


被告:周X,男,196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


被告:中国XX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03XXXX0268-8),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五星大道203号大足区XX办公楼第四层。


代表人:张X,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XX,重庆市大足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XX与被告邓X、周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XX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邓X、周X、中国XX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唐XX撤回对被告邓X、周X、中国XX公司的诉讼请求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唐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1元(已减半),由原告唐XX承担。


审判员  刘XX



书记员  夏XX


  • 2014-09-23
  • 大足区(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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