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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XX,向XX等与陈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交通事故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圣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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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向XX,女,196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粮农。


原告:向XX,男,1963年3月2日出生,汉族,教师。


原告:向XX,女,196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粮农。


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圣伦,重庆XX律师。


被告:中国XX公司(756XXXX4841-X),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173号大礼堂南XX。


代表人:隗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XX,重庆XX律师。


被告:陈XX,男,198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电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XX、向XX、向XX诉被告陈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XX、向XX、向XX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XX、向XX、向XX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XX、向XX、向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诉讼费1326元,减半收取663元,由原告向XX、向XX、向XX承担。


审判员  何XX



书记员  邓XX


  • 2014-06-12
  • 大足区(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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