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XX,男,195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舒展,重庆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熊XX,重庆XX律师。
被告:重庆市XX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3XXXX6072-9),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玉龙镇新XX。
法定代表人:张XX,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圣伦,重庆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XX,男,汉族,1968年12月27日出生,重庆市铜梁县人,系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XX诉被告重庆市XX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沈XX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沈XX负担。
审判员 彭XX
书记员 莫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