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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XX公司与石XX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工伤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圣伦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中XX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59XXXX6104-8),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团结西XX。


法定代表人:吴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圣伦,重庆XX律师。


被告:石XX,男,197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


原告中XX公司诉被告石XX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9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XX公司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中XX公司承担。


审判员  黄XX



书记员  孙XX


  • 2014-06-17
  • 大足区(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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