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X,女,2001年7月1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梁乙,女,198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系原告母亲。
委托代理人陈圣伦,重庆XX律师。
被告重庆市大足区邮亭镇天堂村第九村民小组,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XX。
代表人唐XX,组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X诉被告重庆市大足区邮亭镇天堂村第九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梁X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X的撤诉请求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梁X负担。
代理审判员 龚朝菊
书 记 员 邓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