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达XX,女,196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
委托代理人:王XX,重庆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圣伦,重庆XX律师。
被告:胡XX,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达XX与被告胡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达XX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胡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达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由原告达XX负担。
审 判 员 刘XX
书 记 员 夏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