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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XX与庄XX、黄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债权债务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刑事律师黄志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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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曾XX,男,197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


委托代理人苏XX、黄志鹏,福建XX律师。


被告庄XX,男,197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


被告黄XX,男,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


原告曾XX与被告庄XX、黄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苏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庄XX、黄XX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曾XX诉称,2011年7月26日,被告庄XX因资金紧缺由被告黄XX提供担保向原告借款6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3%。有被告庄XX、黄XX出具的借条1份为证。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均未能履行还款义务。请求判令:


一、被告庄XX立即向原告曾XX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黄XX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被告庄XX、黄XX未作答辩。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证据即两被告共同出具的借条1份,以此证明被告庄XX由被告黄XX提供担保于2011年7月26日向原告借款6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两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应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即借条系被告庄XX以借款人名义,被告黄XX以担保人名义共同向原告出具,具有真实性、合法性,能够证明被告庄XX经被告黄XX提供保证向原告借款60000元。


经庭审认证,结合原告陈述,对本案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


被告庄XX因资金紧缺,于2011年7月26日向原告曾XX借款6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3%,没有约定借款期限。被告黄XX为被告庄XX向原告借款提供保证,双方没有约定保证期限和保证方式。两被告共同出具借条1份交原告收执。此后,两被告均未能偿还原告借款。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庄XX向原告曾XX借款60000元,有其立下的借条为据,事实清楚,足予认定。借款时,双方约定了借款利息而没有约定借款期限,该借贷关系属不定期有息借贷。原告有权随时要求被告庄XX在合理期限内偿还,被告庄XX经原告起诉催告仍未能还款,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请求被告庄XX偿还借款60000元,应予支持。双方约定的借款月利率3%超过法律规定的保护限度,原告自动下调月利率,要求被告庄XX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付自2014年3月4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理由充分,应予支持。被告黄XX为被告庄XX的上述借款提供保证,双方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庄XX追偿。被告庄XX、黄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庄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曾XX借款6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付自2014年3月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黄XX应对被告庄XX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庄XX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庄XX、黄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XX



书记员  姜XX


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 2014-04-09
  •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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