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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XX与江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刑事律师黄志鹏...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江XX,男,住泉州台商投资区。


委托代理人黄志鹏,福建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XX,福建XX实习律师。


被告江XX,男,住泉州台商投资区。


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江XX与被告江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253元,减半收取1127元,由原告江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惠超



书 记 员  傅XX


  • 2015-06-12
  •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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