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XX,男,住泉州台商投资区。
委托代理人黄志鹏,福建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XX,福建XX实习律师。
被告江XX,男,住泉州台商投资区。
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江XX与被告江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253元,减半收取1127元,由原告江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惠超
书 记 员 傅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