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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XX与董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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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姜XX。


委托代理人:任远,山东XX律师。


被告:董XX。


委托代理人:孙X,山东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XX与被告董XX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董XX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姜X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姜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姜XX负担。


审判员 王 勇



书记员 焦XX


  • 2015-03-18
  •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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