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XX。
委托代理人:任远,山东XX律师。
被告:董XX。
委托代理人:孙X,山东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XX与被告董XX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董XX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姜X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姜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姜XX负担。
审判员 王 勇
书记员 焦XX
原告:姜XX。
委托代理人:任远,山东XX律师。
被告:董XX。
委托代理人:孙X,山东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XX与被告董XX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董XX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姜X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姜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姜XX负担。
审判员 王 勇
书记员 焦XX
136 7381 6229
13673816229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