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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XX诉孟X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驳回起诉裁定书

  • 损害赔偿
  • (2012)红民一初字第165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郭建华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陆XX,40岁。


委托代理人陆XX,42岁。


被告孟X,36岁。


委托代理人孟XX,63岁。


委托代理人郭建华,河南XX律师。


原告陆XX诉被告孟X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陆XX诉称,其与孟X系南北邻居。因孟X建筑影响自己住房采光和通风,且在其房顶交界处座地养鱼、存水、养花草、浇水,明显渗漏,导致自己住房损坏。另外,孟X还越界建筑,明显侵占自己的土地使用权,双方多次交涉均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陆XX现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孟X恢复陆XX房屋采光、通风并赔偿损失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孟X承担。


本院认为,陆XX要求孟X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但从本案现已查明的事实来看,陆XX的邻居应为孟X,其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与陆XX在诉状中所称均不一致,不能证明其系同一人,故陆XX起诉主体错误,孟X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陆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退还陆XX。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向军


审  判  员 李  琦


人民陪审员 郭X周



代书记员  郭XX


  • 2013-08-01
  •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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