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XX,40岁。
委托代理人陆XX,42岁。
被告孟X,36岁。
委托代理人孟XX,63岁。
委托代理人郭建华,河南XX律师。
原告陆XX诉被告孟X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陆XX诉称,其与孟X系南北邻居。因孟X建筑影响自己住房采光和通风,且在其房顶交界处座地养鱼、存水、养花草、浇水,明显渗漏,导致自己住房损坏。另外,孟X还越界建筑,明显侵占自己的土地使用权,双方多次交涉均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陆XX现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孟X恢复陆XX房屋采光、通风并赔偿损失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孟X承担。
本院认为,陆XX要求孟X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但从本案现已查明的事实来看,陆XX的邻居应为孟X,其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与陆XX在诉状中所称均不一致,不能证明其系同一人,故陆XX起诉主体错误,孟X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陆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退还陆XX。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向军
审 判 员 李 琦
人民陪审员 郭X周
代书记员 郭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