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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XX与潘XX、王X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交通事故
  • (2015)新中民一终字第36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郭建华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潘XX。


委托代理人张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XX。


法定代理人朱XX。


委托代理人郭建华,河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XX、五、七层。


负责人陶X,总经理。


上诉人潘XX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4)封民初字第018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潘XX又于2015年5月19日以其已与朱XX在二审期间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潘XX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潘XX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上诉人潘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蒋XX


审判员  沈志勇


审判员  刘XX



书记员  姜XX


  • 2015-05-19
  •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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