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XX,农民。
委托代理人郭建华,河南XX律师。
被告赵XX,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XX与被告赵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按期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XX负担
审 判 长 陈XX
人民陪审员 陈少胜
人民陪审员 王XX
书 记 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