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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王XX、王XX、高XX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婚姻家庭
  • (2015)封民初字第45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郭建华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张XX,男,汉族,农民,1992年9月22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XX,男,汉族,1971年8月29日生。


委托代理人:申XX,XX富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X,女,汉族,农民,1994年8月3日生。


被告:王XX、男,汉族,农民,1969年2月6日生。


被告:高XX,女,汉族,农民,1966年4月5日生。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郭建华,XX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XX诉被告王XX、王XX、高X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张XX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日本院作出受理决定。2015年3月7日本院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并向原被告双方送达了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9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的委托代理人张XX、申XX、被告王XX及被告王XX、王XX、高XX的委托代理人郭建华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张XX、被告王XX、高XX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X诉称:2012年原被告经媒人孙XX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后准备定立婚约,在2014年农历10月10日小见面时,原告给被告王XX彩礼金17000元。原告的父母也各自给王XX见面礼600元,同时原告的亲戚也给被告王XX见面礼600元。在同年11月17日(农历2014年腊月24日)原被告双方确定结婚典礼日期时,原告又给被告王XX的父母即被告王XX、高XX20000元彩礼款(当时媒人在场)。婚期确定后,原告就去深圳工作了。被告王XX去找原告,原告给被告王XX购买各种礼物、游玩等又花去10000元。但到腊月初,原告及原告的父母将婚期日子告知了亲朋好友,饭店、婚车均已定好,被告王XX却不同意结婚。原告多次与被告王XX及其父母协商此事,被告方却提出要原告再拿出10万元,才同意结婚。由于无法满足被告的要求,原告张XX同意解除婚约。被告王XX也同意退还40000元彩礼款。说好之后,被告第二天又不同意了。无奈只有起诉,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返还原告彩礼款48800元。


被告王XX、王XX、高XX辩称:原告在诉状中的陈述部分属实,被告王XX、高XX没有收取彩礼,被告王XX收到彩礼17000元属实。是原告不同意结婚,并不是被告不同意结。被告没有向原告要求要100000元彩礼,是因为原告嫌弃被告有皮肤病终止了恋爱关系。被告收取的17000元彩礼用于双方照结婚照,买衣服、游玩等。在共同的花费中17000已经全部消耗完。


根据原被告诉辩意见,本院确认本案无争议的事实为:原被告确立婚约关系期间,被告王XX收到原告张XX17000元彩礼款的事实。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庭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


原告张XX要求被告王XX、王XX、高XX返还彩礼款48800元,有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是否合理?是否应予支持?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原告张XX提供的证据有:1、原被告QQ聊天记录一份4页,2、证人孙XX的当庭证言一份,3、原被告双方QQ图像材料5页(当庭拍照)。原告张XX据上列证据来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和理由成立。


被告王XX、王XX、高XX提供的证据有:1、原被告婚纱照2张,2、顾客预约单一份。被告王XX、王XX、高XX据上列证据来证明彩礼款因拍结婚照已经消费。


庭审中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质证,被告王XX、王XX、高XX对原告张XX提供的证据1认为真实性无有异议,但认为应在法庭上登陆QQ,才能确认;对证据2认为证人与原告张XX有亲属关系;对证据3认为不能证明QQ就是被告王XX的。原告张XX对被告王XX、王XX、高XX提供的证据1、2无有异议,但认为证明的问题不是本案争议的焦点。


本院确认原告张XX提供的证据1、2、3及被告王XX、王XX、高XX提供的证据1、2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依据当事人陈述、举证及诉辩意见,本院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12年原被告经媒人孙XX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在2014年农历10月10日小见面时,原告张XX按照农村习俗给被告王XX彩礼款17000元。当天原告的父母及亲戚也给被告王XX见面礼1800元。在同年11月17日原被告双方确定结婚典礼日期时,原告方又按照习俗给被告王XX的父母即被告王XX和被告高XX送去彩礼款20000元。以上共计38800元。婚期确定后,原告张XX与被告王XX拍摄婚纱照,产生矛盾,婚约终止。原告张XX通过QQ与被告王XX协商会还彩礼款之事,被告王XX表示同意退还40000元,只是表示聊天时钱不够。另查明:被告王XX系被告王XX及被告高XX之女。


本院认为:被告王XX与原告张XX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又定立婚约。按照农村习俗花被告王XX原告张XX彩礼款38800元,但原被告双方并未举行典礼仪式,也未办理结婚登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查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结合本案,被告王XX应当偿还原告张XX彩礼款38800元。本案婚约关系的双方是原告张XX与被告王XX,而被告王XX、高XX作为被告王XX的父母只是代理被告王XX接受彩礼,本案中不应作为返还彩礼款的主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XX返还原告张XX彩礼款388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张XX要求被告王XX、高XX返还彩礼款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20元由被告王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温义文


审判员  冯立军


陪审员  陈金良



书记员  李XX


  • 2015-04-22
  •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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