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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XX公司与中国XX公司倚象镇营销服务部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 合同事务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和鹏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合肥XX公司,住所地长丰县。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XX,安徽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石XX,安徽XX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XX,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


负责人:滕XX,该服务部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合肥XX公司与中国XX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XX公司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XX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合肥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00元,减半收取5300元,由合肥XX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汤本刚


人民陪审员  陈XX


人民陪审员  徐XX



书 记 员  彭XX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2015-06-12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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