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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XX与林XX、刘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3)鼎民初字第176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剑锋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肖XX,男,64岁,住福鼎市。


委托代理人叶XX,福建XX律师。


被告林XX,男,77岁,住福鼎市。


委托代理人李剑锋,福建XX律师。


被告刘XX,女,63岁,住福州市罗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XX与被告林XX、刘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肖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周友泉


人民陪审员  丁振光


人民陪审员  李XX



书 记 员  林XX


附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2014-02-19
  •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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