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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铺与中国XX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4)茂电法民二初字第38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高庆强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黄铺。


委托代理人高庆强、杨XX,广东XX律师。


被告中国XX公司。


原告黄铺诉被告中XX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黄铺诉称,2014年7月4日10时20分,黄XX驾驶粤CF4***号牌XX小客车在广三高速西二环入口三水方向处自东向西方向行驶时与麦XX驾驶的粤HG3***号牌中型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二车损坏,并致粤CF4***号牌XX小客车上的乘客黄X、黄XX、刘XX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伤者黄X、黄XX、刘XX被送往佛山市南海经济开发区人民医院抢救治疗,黄XX用去医疗费11897.3元、刘XX用去医疗费509元、黄X用去医疗费3200.7元。受损车辆粤CF4***号牌XX小客车、粤HG3***号牌中型货车分别被拖往佛山市三水X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市XX公司维修,分别用去拖车费460元、610元,二车经佛山市XX公司进行车损评估分别为:粤CF4***号牌XX小客车损失43803元,鉴定费2171元、粤HG3***号牌中型货车损失11738.67元,鉴定费402元。粤CF4***号牌XX小客车经过维修用去维修费38672元,粤HG3***号牌中型货车经过维修用去维修费11588.67元,综上损失合计69510.67元。扣除粤HG3***号牌中型货车己赔偿的2100元,还有67410.67元损失,已由原告垫付。因原告向被告投保了机动车保险,其中交强险的保险限额为1220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限额为50万元、机动车损失保险额100130元、车上人员责任险每座10000元(共4座),并投有不计免赔。为此,特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保险费67410.67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黄铺虽然在中XX公司的经营场所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但其持有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单(正本)》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直通车”机动车保险单(正本)》上所盖的公章是中国XX公司的承保业务专用章。因此,中XX公司是不适格被告,原告也认为错列了被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黄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43元,退回给原告黄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XX



书记员 彭XX


  • 2014-10-13
  • 电白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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