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XX。
委托代理人:高庆强,广东XX律师。
被告:赖XX。
被告:冼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XX诉被告赖XX、冼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廖XX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廖XX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廖XX撤回起诉。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廖XX负担。
审判员 李XX
书记员 薛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