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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白县XX公司与李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3)茂电法民二初字第3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高庆强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电白县XX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庆强,广东XX律师。


被告李XX。


本院在审理原告电白县XX公司诉被告李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2月20日以无法与被告联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白县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元,由原告电白县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XX



书记员  欧XX


  • 2013-02-21
  • 电白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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