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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X与慈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婚姻家庭
  • (2013)天民园初字第63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蔡爱萍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关X,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芦X,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慈X,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蔡爱萍,山东XX律师。


原告关X与被告慈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张XX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X的委托代理人芦X、被告慈X的委托代理人蔡爱萍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关X因患病瘫痪无法行动,现居住在老年公寓,其未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慈X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关X诉称,原、被告于1982年登记结婚,因被告脾气暴躁,双方经常闹矛盾而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不合。婚后双方生活上实行AA制,且自1993年开始两地分居至今近二十年,原告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同儿女一起生活,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性。现提起诉讼,请求离婚。


被告慈X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其委托代理人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自小认识,于1982年1月14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再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原告认为婚后被告脾气暴躁经常骂人,双方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且双方自1994年开始分居生活至今,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离婚。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认为婚后双方虽然有时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被告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登记申请书、户籍证明信,及双方当事人的开庭陈述为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小相识,自愿登记结婚,证明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且双方均系再婚,双方婚姻存续已有二十余年,对此双方应当予以珍惜。原告诉称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对其主张没有充分证据予以证明。被告虽未到庭,但其委托代理人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认为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希望与原告和好。在日常生活中夫妻间因家庭琐事闹矛盾在所难免,双方应及时沟通,加强了解,妥善处理,夫妻感情还是有和好的可能。且夫妻间的感情不同于其他亲情,双方年世已高,彼此在感情上更需有所依托。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今后双方应加强沟通,相互关心,和睦相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关X与被告慈X离婚。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关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XX



书记员  李XX


  • 2013-11-12
  •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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