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范X与高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4)山民初字第91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蔡爱萍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范X。


委托代理人:蔡爱萍,山东XX律师。


被告:高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X与被告高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X以被告已履行了还款为由,于2014年7月8日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范X负担。


审判员  孙XX



书记员  路XX


  • 2014-07-08
  •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