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X。
委托代理人:蔡爱萍,山东XX律师。
被告:高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X与被告高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X以被告已履行了还款为由,于2014年7月8日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范X负担。
审判员 孙XX
书记员 路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