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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与袁XX、袁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5)菏牡民初字第10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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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XX,居民。


委托代理人:朱海峰,山东XX律师。


被告:袁XX,居民。


被告:袁XX,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X与被告袁XX、袁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XX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杨XX负担。


审判员  马XX



书记员  葛XX


  • 2015-06-08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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