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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与袁XX、袁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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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原告:杨XX,居民。

委托代理人:朱海峰,山东XX律师。

被告:袁XX,居民。

被告:袁XX,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X与被告袁XX、袁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XX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杨XX负担。

审判员  马XX

书记员  葛XX

  • 2015-06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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