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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XX与砀山县XX建设项目指挥部、砀山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征地拆迁
  • (2013)砀民二初字第00155-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胜军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冯XX,男,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


委托代理人:陈XX,山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胜军,山东XX律师。


被告:砀山县利民路建设项目指挥部。


负责人:陶XX,职务组长。


委托代理人:黄XX,砀山县砀城镇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董俭分,砀山县法制办工作人员。


被告:砀山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XX,县长。


委托代理人:李XX,砀山县法制办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XX与被告砀山县利民路建设项目指挥部、砀山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冯XX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冯XX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冯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冯XX负担。


审 判 长  吴新玲


审 判 员  刘善宗


人民陪审员  芦XX



书 记 员  刘馨丹


  • 2014-03-24
  • 砀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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