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XX,男,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
委托代理人:陈XX,山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胜军,山东XX律师。
被告:砀山县利民路建设项目指挥部。
负责人:陶XX,职务组长。
委托代理人:黄XX,砀山县砀城镇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董俭分,砀山县法制办工作人员。
被告:砀山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XX,县长。
委托代理人:李XX,砀山县法制办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XX与被告砀山县利民路建设项目指挥部、砀山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冯XX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冯XX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冯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冯XX负担。
审 判 长 吴新玲
审 判 员 刘善宗
人民陪审员 芦XX
书 记 员 刘馨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