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X,女,197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王胜军,山东XX律师。
被告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XX,主任。
委托代理人赵XX,山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龚XX,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处处长。
被告济南市XX,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杨XX,市长。
委托代理人张XX,济南市XX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XX,济南市XX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原告张XX诉被告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息公开行政答复一案,在诉讼期间,原告张XX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XX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二十五元由原告张XX负担。
审 判 长 白 杨
人民陪审员 张荣霞
人民陪审员 刘XX
书 记 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