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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XX信息公开行政答复一审行政裁定书

  • 征地拆迁
  • (2015)历行初字第10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胜军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张XX,女,197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王胜军,山东XX律师。


被告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XX,主任。


委托代理人赵XX,山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龚XX,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处处长。


被告济南市XX,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杨XX,市长。


委托代理人张XX,济南市XX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XX,济南市XX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原告张XX诉被告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息公开行政答复一案,在诉讼期间,原告张XX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XX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二十五元由原告张XX负担。


审 判 长  白 杨


人民陪审员  张荣霞


人民陪审员  刘XX



书 记 员  张XX


  • 2015-06-19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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