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女,195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历城区山大路20号33号楼2单XX
委托代理人王胜军,山东XX律师。
被告谢XX,男,193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山东省科学院新材料研究所退休职工,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高X,山东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与被告谢XX赠与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X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30元,减半收取3665元,由原告李X负担。
审判员 阮XX
书记员 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