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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与于XX、王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4)天民一初字第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胜军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张X,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王胜军,山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XX,山东XX律师。


被告于XX,住济南市。


被告王X,住济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与被告于XX、王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X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40元,减半收取72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220元,由原告张X负担。


审 判 长 梁 艳


代理审判员 王 善


代理审判员 韩XX



书 记 员 郝XX


  • 2014-09-09
  •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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