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王胜军,山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XX,山东XX律师。
被告于XX,住济南市。
被告王X,住济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与被告于XX、王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X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40元,减半收取72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220元,由原告张X负担。
审 判 长 梁 艳
代理审判员 王 善
代理审判员 韩XX
书 记 员 郝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