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XX,男,196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王XX,山东XX律师。
被告济南XX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孙X,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XX诉被告济南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XX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济南XX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XX负担。
审判员 郭X
书记员 李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