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王XX诉王XX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损害赔偿
  • (2014)日民一终字第71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潘为朋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X,男。


委托代理人:潘为朋,山东XX律师。


上诉人王XX因与被上诉人王XX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2014)岚民一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2014)岚民一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 琳


代理审判员  张XX


代理审判员  李 云



书 记 员  叶XX


  • 2014-10-20
  •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