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X,男。
委托代理人:潘为朋,山东XX律师。
上诉人王XX因与被上诉人王XX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2014)岚民一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2014)岚民一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 琳
代理审判员 张XX
代理审判员 李 云
书 记 员 叶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