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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XX与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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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凌XX,男,36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林XX,福建XX律师。


被告李XX,女,58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凌XX与被告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凌XX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凌XX以需补充证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凌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2.5元,由原告凌XX负担。


审判员  周XX



书记员  李XX


  • 2014-06-23
  •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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