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凌XX,男,36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林XX,福建XX律师。
被告李XX,女,58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凌XX与被告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凌XX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凌XX以需补充证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凌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2.5元,由原告凌XX负担。
审判员 周XX
书记员 李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