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林XX,男,住大田县。
委托代理人:林XX,福建XX律师。
被执行人吴XX,男,住大田县。
被执行人罗XX,女,住大田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XX与被执行人吴XX、罗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林XX与被执行人吴XX于2014年5月22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当即付清了执行款及执行费,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大田县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池XX
审 判 员 范美平
代理审判员 陈源肖
书 记 员 陈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