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沙县XX公司,(沙县洋坊汽车城XX)。
法定代表人王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XX,福建XX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福建省XX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XX、林XX,福建XX律师。
原告沙县XX公司因与被告福建省XX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沙县XX公司向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起诉,被告福建省XX公司应诉并提出反诉。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因级别管辖的规定,裁定将本案移送本院处理。期间,原告沙县XX公司与被告福建省XX公司,分别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同意另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和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沙县XX公司与被告福建省XX公司,撤回起诉和撤回反诉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沙县XX公司与被告福建省XX公司,撤回起诉和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306元,由沙县XX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60元,由福建省XX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XX
审 判 员 杨 五 星
人民陪审员 胡 英 杰
书 记 员 俞XX(代)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告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