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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XX与许XX、陈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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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廖XX,男,汉族,1964年2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林XX,福建XX律师。


被申请人许XX,男,汉族,1977年12月29日出生。


被申请人陈X,女,汉族,1988年6月12日出生。


申请人述称,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便于将来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向本院申请保全被申请人许XX、陈X银行存款、收入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供其与周碧心共有的位于三明市梅列区XX新XX3XX幢8XX室房产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廖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许XX、陈X银行存款、收入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丁XX



书记员 罗XX


  • 2015-01-26
  •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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