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廖XX,男,汉族,1964年2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林XX,福建XX律师。
被申请人许XX,男,汉族,1977年12月29日出生。
被申请人陈X,女,汉族,1988年6月12日出生。
申请人述称,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便于将来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向本院申请保全被申请人许XX、陈X银行存款、收入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供其与周碧心共有的位于三明市梅列区XX新XX3XX幢8XX室房产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廖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许XX、陈X银行存款、收入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丁XX
书记员 罗XX
